銀鷹籃球社章程 Silver Eagle Basketball Society

(1) 定名: 本會定名為銀鷹籃球社。

本會暫借九龍何文田忠孝街89 號五樓為通訊地址。

(2) 宗旨:

(A)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B) 本會旨在推廣強身健體,以球會友之體育精神。

(C) 本會冀能聯絡海內外熱心體育運動之人士,共同促進會務。

(D) 本會致力推廣體育,文娛,康樂及福利活動,促進人際關係,發揚互助精神,關心社會事務。

(3) 會員:     

(A) 永久會員:凡創會人士年齡五十或以上,須一次過繳付港幣壹仟元,得為本會永久會員。

(B) 普通會員:凡熱心人士年齡五十或以上,經本會兩位永久會員提名推薦,提交本會執行委員會通過得為本會普通會員,每人每年須繳付會費港幣貳佰元。

(C) 附屬會員:凡熱心人士,永久會員或普通會員之親屬或家眷,得為本會附屬會員,每人每年須繳付會費港幣伍拾元。

(4) 會員權利:

(A) 有選舉,提議及表決權。(附屬會員無此權利)

(B) 永久會員或具五年會籍之普通會員有被選權(普通會員及附屬會員無此權利)

(C) 可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文娛及體育活動。

(5) 會員義務:

(A) 遵守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議決案。

(B) 繳交會費。

(C) 本會會員如有違背會章或言行影響本會會譽,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可不須任何解釋,即可取消其會員資格,已繳會費恕不發還。

(6) 組織 :

(A)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而執行委員會則為其最高執行機構。

(B) 本會設置:

(一) 名譽會長,由本會邀請熱心支持及贊助本會之社會賢達出任,任期為兩年,連委連任。

(二) 名譽副會長,由本會邀請熱心支持及贊助本會之社會賢達出任,任期為兩年,連委連任。

(三) 名譽顧問,凡對本會有貢獻或有助本會發展之人士,及有關政府部門首長,得由本會聘任,任期兩年,連委連任。

(7) 本會執行委員會由九位委員組成:

(A) 主席一人

(B) 副主席二人

(C) 義務秘書一人

(D) 義務司庫一人

(E) 總務一人

(F) 公關一人

(G) 康樂一人

(H) 籃球活動一人

(8) 執行委員會視乎會務之需要,設立特別小組,協助推進各項活動,人選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9) 職權:執行委員會各委員之職權如下:

(A) 主席:為執行委員會會議當然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統理會務行政,主持及推動各項工作。

(B) 副主席:襄助主席辦理會務,並協助各特別小組推行有關各項活動工作,如遇主席缺席或因任何理由不能行使職權時,則由副主席依次代行其職。

(C) 義務秘書:辦理本會一切文牘,收發文件,掌管印信卷宗,擔任各項會議紀錄,協助推廣會務。

(D) 義務司庫:掌管財政收支賬目,編做預算,收支月結及年結。

(E) 其他執行委員:協助各職員及特別小組推進會務

(10) 任期:本會執行委員任期為兩年,每屆任期由十月一日起計,期滿改選,連選連任。(增選或聘任人士任期相同)。

(11) 選舉:

(A) 本會執行委員會每兩年改選一次,改選日期定於第三年之八,九月於召開會員大會時舉行。

(B) 執行委員會委員由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選出九人為執行委員,在十四天內由該九人以互選方式選出各職位。

(12) 會議(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於每年八,九月期間舉行,其日期,時間及地點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B) 召開會員大會之通知書及議程須於會期七天前由本會義務秘書寄發各會員。

(C) 會員大會權責:

1. 通過修改會章

2. 聽取執行委員會之會務報告

3. 通過賬目收支決算

4. 選舉,罷免執行委員

(13) 特別會員大會

(A) 執行委員會認為需要時,得於七天前通告會員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B) 經三份一會員簽署之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於接獲請求後十四天內決定日期及地點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於七天內開特別會員大會。

(14) 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以會員三份一出席為合法人數,以出席會員過半數通過之議案為有效,表決議案,如票數相等,主席有權加投一票。

(15) 如在指定之開會時間已超過三十分鐘,出席人數仍不足法定人數,而該會是徇會員之請求召開者,即行解散。若非根據會員之請求召集者,則延會至下一週同一日,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再舉行,如在延會之原定時間已超過三十分鐘,會員出席仍不足法定人數,則以當時出席者為法定人數鑒訂會議。

(16) 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主席為主席,如主席缺席時,則由副主席依次代替之。

(17) 執行委員會

(A) 執行委員會每兩月舉行例會一次,由主席召開,並決定開會日期,時間及地點,開會通告及議程須於會議前七天發出。除例會外,主席並得召開執行委員會臨時會議,如事情緊急,則會議通告可於三天前發出。

(B) 執行委員會以半數執行委員出席為法定人數,所有議案以出席人數過半之通過則屬有效,表決議案,如票數相同時,主席有權加投一票。

(18) 經費來源:徵收會費,外界贊助及活動收費。

(19) 會計年度: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九月三十日。

(20) 修改會章:須經會員大會半數或以上人數通過方為有效。

(21) 解散本會: 須經會員大會以會員三分二出席為合法人數,以出席會員過半數通過解散之,解散後之本會資產處理由該次會員大會決定之。

(22) 免責條款: 會員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必須自購有關之旅遊,意外及個人責任保險。任何會員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而引致之意外或個人責任,本會概不負責。